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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认识民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不以财产为内容,如生命、姓名、名誉、婚姻关系;
  • 财产关系:以财产的归属和流转为内容,如物权关系、合同关系。

调整对象的核心是 平等主体。政府向公民征税、法院对当事人判刑,双方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调整。

民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含义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不因身份而不同
自愿原则按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帝王条款」
守法与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新增)

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贯穿民事活动始终。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随权利类型不同而不同;
  •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类型客体
物权
债权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身利益

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 从出生时到死亡时 都具有,一律平等;
  • 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按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三档。
类型对象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独立实施全部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余须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补充规则:

  •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 周岁以下儿童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从 成立时 产生权利能力,到 终止时 消灭;
  •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分类举例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的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和尊严的权利,是 最高的人身权利
  • 身体权:对自己身体的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
  • 健康权:维护身心健康的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包括 身体自由决定自由

姓名权、肖像权

  • 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
  • 肖像权: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不得丑化、污损、伪造他人肖像。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 不构成侵权: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为新闻报道、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名誉权、荣誉权

  • 名誉: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 侮辱、诽谤 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 荣誉权:荣誉称号不得被非法剥夺,荣誉记载不得被诋毁、贬损。

侮辱与诽谤的区别:侮辱 用言语、行为损害人格;诽谤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

  • 隐私: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隐私。
概念侧重
隐私权保护「私密」的空间、活动、信息,重 安宁
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重 利用规范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 合法、正当、必要 原则,征得同意,公开处理规则,不得过度处理。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

切实保护财产权

物权与物

  •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排他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房屋等;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具有 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 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利。

权能含义
占有对物的实际控制
使用依物的性能加以利用
收益收取物产生的利益
处分决定物的命运,是核心权能

物权的分类

物权类型内容举例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汽车的所有
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的取得与变动实行 公示原则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 登记 发生效力;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 时发生效力。

合同与违约

合同的概念

合同 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

订立合同一般经过 要约承诺 两个阶段:

  •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
  •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概念含义效力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约束力,如商业广告
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约束
承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有效合同的条件

一份有效合同需同时满足: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 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类型情形
有效合同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无效合同无行为能力人订立、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订立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订立,待法定代理人追认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

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
  • 赔偿损失
  • 支付 违约金 或适用 定金罚则

违约责任实行 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均须担责,不以过错为要件。

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结婚的条件

结婚须同时具备 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 男女 双方完全自愿
  • 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 符合一夫一妻制,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形式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婚姻关系

婚姻情形后果
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夫妻的权利义务

  •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 地位平等
  • 双方都有 各自使用姓名 的权利,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 互相 忠实、尊重、关爱,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赔偿等,属于 个人财产

法律保障生活和睦

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 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 成年子女 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保护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离婚制度

方式途径
协议离婚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设 离婚冷静期
诉讼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以 感情确已破裂 为判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冷静期为 30 日,是《民法典》为减少冲动离婚而新设的制度。

薪火相传有继承

继承的方式

继承 是将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继承从 被继承人死亡时 开始。

继承方式适用效力
法定继承无遗嘱、遗嘱无效或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优先
遗赠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按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与扶养人约定,扶养换取受遗赠效力最高

效力顺序: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遗赠)>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

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规则: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同一顺序继承人 份额一般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 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 多分

遗嘱继承

遗嘱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形式要求
自书遗嘱本人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
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每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记录姓名和日期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作出,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补充规则:

  • 遗嘱应为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 为准;
  •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 建立劳动关系应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工资
  •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文本上 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合同期限适用
固定期限合同约定终止时间的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以特定工作完成为终止

试用期与劳动报酬

  • 试用期 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用人单位应 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

维权途径

途径适用
协商与用人单位直接沟通,自愿达成和解
调解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须先经 仲裁,对裁决不服才可诉讼,即「一裁两审」。

赡养与社会保险

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包括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赡养。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是国家建立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的制度。

险种保障
养老保险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医疗保险患病就医的费用
失业保险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救治与补偿
生育保险生育的医疗与津贴

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多元化解决途径

纠纷解决方式

方式特点效力
和解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履行,无强制力
调解第三方主持,促成合意达成的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
仲裁仲裁机构居中裁决一裁终局,可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强制力最强,是 最终途径

调解与仲裁

  • 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人民调解不收费;
  • 仲裁:实行 协议仲裁,无仲裁协议不受理;实行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即生效。
比较调解仲裁
自愿需双方自愿需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效力协议靠自觉,可司法确认裁决终局,可强制执行
审级无审级一裁终局,不设两审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诉讼的类型

类型解决
民事诉讼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纠纷
行政诉讼「民告官」,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
刑事诉讼追究犯罪、惩罚犯罪

诉讼的基本制度

  •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 公开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一律公开进行;
  • 回避制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回避;
  • 合议制度: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诉讼程序一般为 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 上诉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证据的种类

证据 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种类举例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的说明
书证合同、书信、票据
物证实物、痕迹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
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电子邮件
证人证言证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鉴定意见专门机构的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的记录

证据规则

  • 证据必须 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收集证据必须 合法,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要件可概括为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